鞍山成人高考报名流程有哪些?相关内容,小编在这里做了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鞍山成人高考报名流程有哪些?信息,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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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资审预约是不是晚上系统就关闭了
高考资审预约晚上系统不会关闭。
绝大部分省份的高考报名资审预约系统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后就关闭了,考生无法再登录报名系统了。
全国各省份的高考报名资审预约时间都是安排在去年的11-12月份,目前高考报名早已经结束,考生也没有必要再登录报名系统了。
相关信息介绍:
集,比如辽宁省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的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至14日,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至18日。
少年班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的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至28日,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的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至29日(少年班考生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其他时间不予接收)。
考生不按时完成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均视为放弃高考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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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成人高考报名流程有哪些?
鞍山成人高考报名流程有哪些?2021年辽宁成人高考报名方法暂未公布,考生可以参考相关信息。辽宁成人高考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进行,由注册及网上信息填报、资格审核、网上缴费三部分组成,具体报名方法如下:一、报名注册及信息填报
第一步:报名注册。
网上报名期间,考生通过登录报名官网进入网报中心栏目的“辽宁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使用手机号、短信密码和验证码进行新用户注册。
考生需要注意的是:1、证件与手机号码只能报名一次,请不要用他人手机进行注册。2、注册收到的短信密码为考生系统登录密码,请妥善保管。
第二步:填写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
考生在网报系统中注册成功后,需按照网页提示,准确报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报考学校、专业志愿并选择报名确认点。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职业类别。报考内容包括报考层次、招生类别、照顾加分类型、免试类型、报考科类、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确认点、是否有户籍证。文化程度包括文化程度、毕业学校、毕业证书编号、毕业日期、学历学籍认证。报考志愿包括报考层次、报考院校和报考专业。
第三步:核对信息。
考生在完成上述信息填报工作后进入到信息确认页面,如有错误可点击“返回修改”修改自己的报名信息。如果信息确认无误只需要进行电子签名,选择确认认证就可以了!此时报名系统自动生成预报名号和密码,考生选择“下一步”完成在线认证!
第四步:身份认证。
考生上传身份证正面及手持身份证照片完成身份认证。
二、资格审核
考生进入上传材料页面,系统会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判断考生所需上传的材料类别,考生根据页面提示上传所需材料,上传完毕之后,请点击下方已上传完毕,提交待审核]按钮,等待审核,否则无法审核。提交待审核后不可进行修改。医学类、免试生、照顾加分、专升本学历(学籍)认证未通过、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非本地户籍在本地报考、报考高职对口免试生的考生,需要将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拍照,压缩成zip或rar上传,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支付。
三、网上缴费
考生登陆成功,并且信息采集、认证、审核通过后点击去支付点击立即支付,跳转到易宝支付页面,根据提示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在首页点击【下载确认单】。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后不可修改报名信息。如需信息修改,请联系所选报名确认点,退费后再修改。
备注:2021年辽宁成人高考报名方法详情,考生一定要以辽宁招生考试之窗发布的官方信息为准,以上内容主要来自于辽宁成人高考相关信息整理,考生可以作为报考2021年辽宁成人高考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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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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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保护实有人口的基本权益,完善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第三条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保障权益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实有人口登记、居住证发放工作,并负责采集实有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以下简称实有人口基础信息)。
发展改革、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
税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实有人口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定实有人口管理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第七条 与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登记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
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八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婴儿出生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二)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死亡注销户口,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三)迁移户口的,由本人或者户主申报迁出、迁入登记;
(四)应征服兵役的,由本人、户主申报注销户口。未主动申报的,公安机关可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予以注销;
(五)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户主、监护人或者本人申报变更或者更正登记。第九条 流动人口需要申领居住证的,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构和单位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一)在旅馆住宿的人员,由旅馆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前款负责登记的机构和单位应当定期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十一条
劳动关系或者业务工作涉及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房屋中介机构等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登记相关人员的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并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前款规定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具备相关设施和互联网接入条件的,应当通过计算机信息采集系统将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实时传送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实有人口管理人员,负责采集、核实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核实时,可以采取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等方式进行。上门登记服务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实有人口管理人员的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应当在其工作区域内公示。
单位和个人对实有人口管理人员实施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在政府主导下,由公安机关会同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实有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征集和整合政府各部门实有人口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下列方面享有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
(一)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五)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七)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
(八)申领创业、失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九)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十)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一)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调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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