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3 12:44:35 | 帮帮网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14年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层次为专科,学习形式为业余。
第三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四条 我院2014年成人高等教育开设两个专业:法律事务(律师事务)专业和法律文秘(司法文秘)专业。
第五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习时间为2.5年。上课时间为周六、周日。上课地点在学院西校区(地址: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69号)。
第六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不设置专业课加试。
第七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北京市成招办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依考生第一志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
第八条 当考生一志愿一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一志愿二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录取控制 线。 本校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九条 按学校所属地的原则,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为2600元/学年,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地址:丰台区花乡明春苑甲3号,招生咨询网址:zs.bcpl.cn,咨询电话:65750431、83702762。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 学院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英文全称:Beijing Social Administration Vocational College)
二、 学院国标代码:14139
三、 办学层次:高升专
四、 学习形式:业余
五、 学制:两年半
六、 办学地址:北京东燕郊燕灵路2号
七、 招生专业及计划:
2014年我院招生专业:社会工作(文史类)、民政管理(文史类)
八、 考生报名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 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 报考我院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含各类中专、技校、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
九、 录取规则 :
1、 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我院将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确定拟录取名单。
3、 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数的,将对考生进行必要的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由考试院成招办调剂录取。
本校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4、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拟录取考生名单将在我院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被录取的合格考生将免试入学。
5、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6、 学生录取后,须按本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录取通知书上标定的办学地点报到和注册,对逾期七日未报到、缴费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其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收费标准:
社会工作专业:第一年:2050元/人;第二年:2080元/人;第三年:1080元/人。
民政管理专业:第一年:2160元/人;第二年:1990元/人;第三年:1030元/人
十一、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1719 010-61595417 010-61595416
学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 编:101601
网 站:http://www.bcsa.edu.cn
成招办邮箱:sheguanyuan@vip.163.com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学院纪委监察室电话:010-61591712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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