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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23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公告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西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安排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4 20:50:17 | 帮帮网

陕西省2023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公告

  陕西省2023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即将开始网上申请,为服务考生,优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考对象

  (一)转出:拟在外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申办毕业证书的我省在籍考生,须办理合格课程转出。

  (二)转入:拟在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申办毕业证书的外省在籍考生,须办理合格课程转入。

  二、转考要求

  (一)转出要求

  1.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区)自考办出具的《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2.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3.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4.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5.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6.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7.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我省仍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二)转入要求

  1.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转出要求,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2.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拟转入我省的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

  4.考生本人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我省准考证,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三、转考程序

  (一)转出程序

  1.考生登录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填写转出信息,确定无误后提交本人转出申请,并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

  2.市(区)自考办对考生提交的转出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提交省考籍管理系统,同时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市(区)自考办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市(区)自考办印章存档。

  3.转出考生应及时在陕西省高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本人转考信息,转出成功后,须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按要求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二)转入程序

  1.转入考生应及时关注转出省考生服务平台本人转考信息,转出成功后,在规定日期内,到我省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2.市(区)自考办出具《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市(区)自考办经办人签字,加盖市(区)自考办公章存档,并在省考籍管理系统上进行转入确认。

  四、转考时限

  (一)转出时限

序号

事 项

经办单位(人)

上半年

1

网上申请

考生

1月1日—31日

2

审核和现场确认

考生、市(区)自考办

2月1日—28日

(工作日)

3

数据预审

省自考办

3月1日—5日

4

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并提交相关省级考办

省自考办

3月6日—10日

5

回执处理

省自考办

3月11日—31日

6

转出结果数据与省考籍管理系统同步操作处理

省自考办

4月1日—5日

 

  (二)转入时限

序号

事 项

经办单位(人)

上半年

1

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转入数据

省自考办

3月1日—3月10日

2

转入数据导入省考籍管理系统

省自考办

3月11日—3月15日

3

转考考生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现场确认

考生、市(区)自考办

3月16日—3月25日

(工作日)

4

审核转入接收结果数据并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同时给转出省发送回执

省自考办

3月26日—3月30日

5

将转入接收结果数据与省考籍管理系统进行同步操作处理

省自考办

4月1日—4月5日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西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安排事项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广西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统考课程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次数及考试时间

  我区2023年共安排2次自学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4月15日至16日、10月28日至29日。

  二、课程、教材及大纲变化情况

  (一)根据《关于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考院函〔2022〕90号)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设置和调整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通知》(桂考委〔2019〕2号)要求,我区2023年开考专业的课程考试安排在2022年的基础上,增加了社区护理学(一)(课程代码03004)、妇产科护理学(二)(课程代码03010)、儿科护理学(二)(课程代码03011)、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代码00265)、金融法(课程代码05678)等5门课程考试,我区2023年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安排详见附件1、2。

  (二)全国统考课程高等数学(工专)(课程代码00022)、高等数学(工本)(课程代码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课程代码04183)和线性代数(经管类)(课程代码04184)等4门课程从2023年起使用新大纲、教材(详见附件3)。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也会作出相应调整和改变,在命题时要将考试之日起6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通知》印发后,如涉及有新的专业、课程、考试大纲、教材等调整变化,相关情况将另行通知。

  三、部分专业及课程限制报考情况

  (一)报考听力类课程考试,限在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考点参加考试。

  (二)报考日语听说(课程代码00490)的考生,助学班考生在助学院校参加考试,社会考生在相应专业的主考学校参加考试。

  (三)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代码130502)、环境设计(专业代码130503)、艺术教育(专业代码040105)、药学(专业代码100701)等4个本科专业由经我办批准的助学院校组织报考,以上专业不接纳社会考生报考。

  (四)根据合作开考专业特点及部分专业的行业特殊性,公安管理学(专业代码030612TK)、护理(专业代码620201)、护理学(专业代码101101)、艺术教育(专业代040105)等4个专科、本科专业所涉及到的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医科大学广西艺术学院等高校,应就上述专业报考条件向考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考试收费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463号)和《关于我区普通高考等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2009〕212号)规定,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每科次40元,外语口试面试类科目报名考试费每科次70元。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考试安排及有关规定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并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s://www.gxeea.cn/,下同)公布。

  (二)我区自学考试专业课程考试安排和报考办法,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登录“广西自学考试网上系统”,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的“自学考试-通知公告”进行查阅。

  附件:1.广西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4月课程考试安排表

  2.广西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0月课程考试安排表

  3.2023年全国统编课程教材变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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